关于旅客运输发票进项抵扣事宜的进一步理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计算进项税额。越站延长补票,因票面上无旅客身份信息,不能计算抵扣。 例:财务人员取得报销原始凭证——火车票的票面金额为109元,越站 补票的票面金额为100元, 可以进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09÷(1+9%)×9%=9元 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注:根据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上一篇 下一篇返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