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English
服务项目
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业务
代理记账
财务(外派)服务及专业财务服务
咨询服务
培训
其他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156号 金狮大厦14楼I、J室
联系人:周余俊 主任会计师
电话:0512-68187109
传真:0512-66099081
手机:18936085859/13812630295
网址:www.szghcpa.com

新闻动态 您的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旅客运输发票进项抵扣事宜的进一步理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计算进项税额。越站延长补票,因票面上无旅客身份信息,不能计算抵扣。

例:财务人员取得报销原始凭证——火车票的票面金额为109元,越站

补票的票面金额为100元,

可以进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09÷(1+9%)×9%=9元

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注:根据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 >>

 

公司简介     |     新闻动态     |     服务项目     |     资费标准     |     会计知识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苏州俊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ICP备19046430号  技术支持:天链网络
电话:0512-68187109 传真:0512-66099081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金狮大厦14I、14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