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English
服务项目
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业务
代理记账
财务(外派)服务及专业财务服务
咨询服务
培训
其他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156号 金狮大厦14楼I、J室
联系人:周余俊 主任会计师
电话:0512-68187109
传真:0512-66099081
手机:18936085859/13812630295
网址:www.szghcpa.com

会计知识 您的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知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2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 >>

 

公司简介     |     新闻动态     |     服务项目     |     资费标准     |     会计知识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苏州俊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ICP备19046430号  技术支持:天链网络
电话:0512-68187109 传真:0512-66099081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金狮大厦14I、14J